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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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軍醫局辦理
,並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醫學院改名為國防醫學大學,爰將「國防醫學院」修正為「國防
醫學大學」,以及「本學院」修正為「本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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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依國防軍事需求,以培養國家與國軍醫療及衛生勤務等領導人才為
宗旨。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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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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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編裝、資訊相關業務
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新聞處理及公共關係
等事項。
三、總務及職業安全衛生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
標、職業安全衛生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處:掌理研究發展、學術交流合作推動、委託研究計畫申請
、推展專題研究、學術講座、推廣教育學分及非教育學分班等相關事
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提供等事項。
七、動物中心:掌理動物飼養、管理及提供動物實驗技術、資訊、人員訓
練等事項。
八、國際事務處:掌理國際學術研究合作及促進國際教育交流等相關事項
。
本大學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立其他
必要單位。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之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二、為提升研發單位組織層級,賦權提供各項決策參考之實質數據分析,
爰將第一項第四款「研究發展室」修正為「研究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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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得設教學醫院,辦理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
本大學學生臨床見習、實習。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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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預防醫學研究所、衛勤訓練中心、學院、源遠書苑、學系(科)
、學程、研究所、中心、室、學員生大隊、勤務隊。
〔立法理由〕 本大學增設學院及源遠書苑,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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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
,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前項校長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任之,其任期
、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副校長、教育長得由教師兼任之。
〔立法理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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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得由教師兼任之。。
本大學預防醫學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衛勤訓練中心置主任一人。
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源遠書苑、各學院所屬學系(科)、各學程
、中心、室各置主任一人;各研究所置所長一人。
前項各學院院長、源遠書苑、學系(科)、學程、中心、室主任、研究所
所長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如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
教授兼代,並以一任為限。
前二項人員之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明確第七條所列預防醫學研究所及衛勤訓練中心主管及員額,爰增
訂第二項。
三、配合國防醫學院改名為國防醫學大學及明確修正條文第七條所列學院
、源遠書苑、學系(科)、學程等單位主管及員額,爰將現行條文第
二項移列第三項,並增列各學院置院長一人、源遠書苑、各中心、室
置主任一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三項增列院長及主任職位,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第四
項,增列院長、主任均採任期制,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後段刪除,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修
正條文第五項規定,及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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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
輔導;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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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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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得依大學法規定,設校務會議及各種會議。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將簡稱「本學院」修正為「本大學」,並參考其他軍事校院組織規程
用語,刪除現行條文之「為適應事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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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得依大學法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
編制員額內調充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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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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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規程全案修正,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條文」文字,定
明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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