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於核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
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出口證明文件向國防部辦理核銷;其
以分批方式輸出者,應於最後一批出口放行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
〔立法理由〕
申請人於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輸出後之核
銷期限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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