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核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 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出口證明文件向國防部辦理核銷;其 以分批方式輸出者,應於最後一批出口放行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
申請人於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輸出後之核 銷期限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