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廠商因承製軍用品收受軍用免稅貨品為原料,遇廠商不能履約或其他原因
終止契約者,或經加工後之成品,經軍方驗收不合格退貨者,原採購單位
應負責通知稽徵機關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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