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6045148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至第5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立法總說明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訂定發布,其間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發布
。鑑於國防部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以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國作聯戰字第一000000六0二號公告,
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辦理東、南沙地區之重要軍事
設施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宜等相關業務,該署受託執行是項業務之油料
,屬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經國防部核定
直接供軍用之貨物」範疇,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六條,修正要點
如下:
一、配合第三條增訂海巡署採購應稅貨物之軍用貨品申請免徵貨物稅,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以臻明確。(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海巡署採購經國防部核定之軍用油料,得申請免徵貨物稅。(修
    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第三條修正,增訂海巡署採購軍用油料適用採購招標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
四、海巡署遇有軍用免稅油料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向所
    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稅。(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軍事機關之軍用貨品申請免稅,目前由國防部或其授權核定單位核發
    軍用貨品核定單,又聯勤總部(全銜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因國防部
    組織調整而裁編,爰修正得標廠商得以「國防部或其授權核定單位」
    之文件辦理免稅供應及核銷,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軍事機關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採購應課貨物稅之軍用
貨品申請免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增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採購應稅貨物之軍用貨品申請
免徵貨物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以臻明確。

軍事機關以國防預算經費採購下列各類直接供軍用之貨品,得申請免徵貨
物稅:
一、橡膠輪胎。
二、水泥。
三、平板玻璃。
四、油氣類: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燃油、燃料油、溶劑油、液化石油
    氣。
五、電器類:電冰箱、彩色電視機、冷暖氣機、除濕機、錄影機、電唱機
    、錄音機、音響組合、電烤箱。
六、車輛類:汽車、機車。
海巡署採購經國防部核定之軍用油料為軍用貨品,得申請免徵貨物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本條例
    第十條天然氣非屬應稅貨物規定,刪除第四款「天然氣」文字。
二、鑑於國防部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以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國作聯戰字第一000000六0二號
    公告,委託海巡署辦理東、南沙地區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檢查、
    管制事宜等相關業務,海巡署受託執行是項業務之油料,屬直接供軍
    用之貨物範疇,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海巡署採購經國防部核定之軍用
    油料,得申請免徵貨物稅。

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進口前條軍用貨
品,其貨物稅款,由海關憑申請免徵關稅有關文件一併核免,軍事機關或
海巡署委託公營事業進口者亦同。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三條修正,增訂海巡署採購軍用油料適用本條進口採購程序規定。

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
採購合於第三條規定之軍用貨品者,應檢同採購合約副本二份向國防部或
其授權核定單位申請核發「申請免稅購買軍用貨品核定單」(以下簡稱軍
用貨品核定單)憑向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稅。
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未依前項規定
申請免稅,而自行採購已納貨物稅之貨品,不得申請退稅。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三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增訂海巡署採購軍用油料適用本條採購
招標規定。

軍事機關遇有軍用免稅貨品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於免稅
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如未
補稅先行轉讓或移作他用者,應由國防部查究並追徵貨物稅款,向所在地
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但報廢貨品不在此限。
海巡署遇有軍用免稅油料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於免稅貨
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立法理由〕
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免稅貨物因轉讓
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應於免稅貨物轉讓
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爰修正第一項
文字並增訂第二項。

軍事機關、海巡署採購之軍用油料,由得標產製廠商憑國防部或其授權核
定單位核定文件,免稅供應,並按月取其收貨證明核銷。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三條修正,增訂「海巡署」適用本條採購程序。另軍事機關之軍用
貨品申請免稅,目前由國防部或其授權核定單位核發軍用貨品核定單,又
聯勤總部(全銜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因國防部組織調整而裁編,爰修正得
標廠商得以「國防部或其授權核定單位」之文件辦理免稅供應及核銷,以
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