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部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政府捐助法人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
資情形,定期辦理查核,並將查核情形公布於本部網站。
政府捐助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應依本法與其授權訂定之法規、捐助章程、
董事會決議事項及本部之監督命令執行職務。
第一項查核情形有不符規定者,本部得令其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規範對於政府捐助法人之業
    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定期辦理查核,並將查核情形公布於
    本部網站。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捐助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之遵循依據,應
    依本法與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捐助章程、董事會決議事項及本
    部之監督命令(具體及個別性質之命令)辦理。
三、第三項,明定政府捐助法人如有不符規定情形,本部得要求其於期限
    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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