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分組應於收到學校所送學生鑑定資料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資料之初評作業,並送小組進行綜合評估作業。
前項初評作業之期間,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並不得逾二個月
。
高中身障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之分組,召開會議進行初評時,應依本
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討論;該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明定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之
    分組,應於收到學校所送受理學生鑑定資料二個月內完成初評作業,
    並送小組進行綜合評估作業。
三、第二項另明定必要時,得延長作業期間及次數限制。
四、增訂第三項,配合本法第六條修正,明定高中身障鑑定小組及大專鑑
    輔小組之分組,執行本會鑑定工作召開會議審查時,應通知學生本人
    、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相關事項討論,並得邀請相關專業
    人員陪同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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