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
施行。因應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
公布,並配合目前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實際運作
,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會任務。(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本會委員組成人數,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相關機關(
構)代表人數合計及任一性別委員所佔本會委員人數比例。(修正條
文第四條)
四、修正本會組織架構,增訂小組類別。(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增訂本會各小組委員組成。(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增訂本會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下設
分組委員組成;高中身障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下設之分組,得初
評作業及其他相關業務需求,置評估人員及聘任資格。(修正條文第
七條)
七、增訂本會、各小組及各分組委員之任期,機關(構)、團體或組織代
表應隨本職進退,委員聘任期間出缺或異動不能執行職務時,得補聘
(派)兼之,委員若不適任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修正條
文第八條)
八、修正本會、各小組及各分組會議召開時間,會議主席代理機制,會議
開會及會議決議之人數,及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說明或提供諮
詢意見。(修正條文第九條)
九、修正本會各分組完成初評作業時間,與延長作業期間之規定;高中身
障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之分組,召開會議進行初評時,應通知學
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相關事項討論,該法定代
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修正條文第
十條)
十、增訂本會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作成
綜合評估後,應提供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及實際照顧者,並給予
其對綜合評估情形陳述意見之機會。(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一、增訂本會安置小組進行綜合評估時應通知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
及實際照顧者,參與討論。(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二、增訂本會各小組應將綜合評估結果送本會審議。高中身障鑑定小組
、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應將陳述意見結果併送本會審
議。(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三、增訂本會作成審議決議後,應由本部將審議決議,做成書面通知。
得請學校代為轉達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時間規
定。本會審議決議與學校所送評估資料建議不一致者,應於審議決
議之通知書說明理由。(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四、增訂法務部矯正署、直轄市所屬大專校院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所屬學校,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事項得委託辦理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五、配合修正本會之各小組、各分組名稱及相關規定修正,本次修正條
文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