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教保員培育評鑑依評鑑項目分項認定,評鑑結果分
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
教保員培育評鑑與幼兒園師資類科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併同辦理者,不
分別評定評鑑結果。
第三條第三項之新設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教保員培育訪視,僅提供辦學建議
。
經本部核定為停招或停辦之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本部得調整評鑑實施與結
果公告之方式。
受評鑑學校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依規定期
限積極改進;其改進結果,列為下一週期評鑑之重要項目。
評鑑結果得作為本部核定、調整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教保員招生名額及廢止
認可之參考。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幼兒園教保員」修正為「教保員」,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
    說明二。
三、配合第四週期師資培育評鑑與第二週期教保員培育評鑑規劃,因培育
    幼兒園師資之大學完全與教保相關系科學校重疊,且部分評鑑內容相
    同,爰同時培育幼兒園師資類科與教保員之系科將合併辦理二類評鑑
    ,採一次評鑑、一個評鑑結果,且評鑑結果同第一項,為通過、有條
    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之整合性規劃,爰增訂第二項。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增訂新設教保相關系科訪視之規定,爰新
    增第三項教保員培育訪視僅提供受評學校辦學建議。
五、為因應高等教育面臨專科以上學校停招、停辦問題,新增第四項規定
    ,在排定評鑑之年度內,倘有經本部核定停招或停辦,且仍有學生在
    學或尚未完成學生安置之教保相關系科,本部得調整評鑑實施及結果
    公告方式,包括書面審查取代實地訪評、終止評鑑等,相關規範將訂
    於各年度評鑑實施計畫內。
六、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遞移為第五項及第六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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