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教保服務人員之品質,建立教保員培育之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
、學分學程(以下簡稱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制度及推動評鑑工作,依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十條第四項授權,於一百零七
年四月二日訂定發布「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自一百零七年至一百十二年間辦理第一週期「專科以上學校教
保相關系科幼兒園教保員培育評鑑」(以下簡稱教保員培育評鑑),完成
四十八所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教保員培育評鑑。為持續輔導、協助學校精進
教保員培育品質,本部規劃自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八年辦理第二週期教保
員培育評鑑,第二週期以法定項目檢核為核心、兼採部分項目引導精進品
質訂定評鑑指標。基於第一週期教保員培育評鑑經驗與成果,並為強化本
辦法周延性,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教保條例第
十條第一項,修正「幼兒園教保員」培育評鑑為「教保員」培育評鑑
。(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條)
二、考量新設教保系科滿一年時,尚無法完整檢視培育教保員重要成效,
為檢視辦學情形,增訂本部於新設教保系科滿一年後應辦理訪視。(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組成評鑑會」已於第七條評鑑程序規範,爰刪除文字。(修正條文
第五條)
四、依據教保條例第十條第四項,本辦法應規範評鑑程序及救濟等內容,
爰將現行條文第七條有關救濟相關規範移列並新增第八條。(修正條
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五、增訂教保員培育評鑑與幼兒園師資類科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併同辦
理不分別評定評鑑結果、新設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教保員培育訪視僅提
供辦學建議及經本部核定為停招或停辦之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本部得
調整評鑑實施與結果公告之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