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關(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各類文件之保存年限,應符合相關 法令之規定。 過期文件,應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定,始得銷毀,並應保留銷毀紀錄。
一、條次變更。 二、查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等法規已明定 文件保存規範及年限原則,爰將受託機關(構)掌有受委託事項各類 文件保存年限,回歸相關法令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