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受託機關(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各類文件之保存年限,應符合相關
法令之規定。
過期文件,應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定,始得銷毀,並應保留銷毀紀錄。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查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等法規已明定
    文件保存規範及年限原則,爰將受託機關(構)掌有受委託事項各類
    文件保存年限,回歸相關法令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