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9046035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標準、度量衡

立法總說明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九十二年八月
一日訂定發布施行。為因應實務作業之調整及相關法規修正,爰重新檢討
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逐一臚列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之領域範圍,以資明確(修
    正條文第二條)。
二、因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已於九十二年成立,爰刪除現行
    條文對該基金會成立前過渡規定;另為與國際接軌,修正國內認證機
    構及國際比對之用語;並明定受託機關(構)曾參與關鍵比對或輔助比
    對年限(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審查程序,由度量衡專責機關成立評鑑小組,受理申請案之書面
    審查及實地評鑑,並增訂經評鑑合格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擇優議價
    之機制(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轉包、分包之用語,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之項目,得交由
    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增訂非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不得出借以受託經費採購之各種儀器
    設備(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增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視監督考核結果辦理續約與續約應踐行之程序
    及限制(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修正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要求更換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及終止
    契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