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與學者三人至七人組成審議小
組,進行各階段申請案件之審查及評選,各階段審查及評選內容如下:
一、規劃評估階段:依示範計畫之完整性進行審查。
二、執行設置階段:依執行計畫之可行性及經費合理性等項目進行審查,
並得就完成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辦理相關審查
事宜。
申請獎勵對象應於本部函知審查獎勵結果之日起一個月內,依審查會議紀
錄提送修正文件後,由本部函知核定獎勵內容。
第一項經核准之各階段獎勵案內容,非經本部核准,受獎勵對象不得變更
之。惟因不可抗力因素,受獎勵對象得敘明理由並向本部申請辦理計畫變
更。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修正,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示範計畫」為
「執行計畫」。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修正,並考量規劃評估階段及執行設置階
段獎勵案,均可能因有不可抗力因素致須申請計畫變更之情事,爰修
正第三項,刪除示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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