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於一百
零八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施行,並歷經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
期為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依現行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規劃評估階段獎勵申請期限至一百十三
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為持續鼓勵原住民地區推動能源自主、發展多元綠能
,並提升原住民地區再生能源設置量,爰提高獎勵額度、延長與放寬申請
期間並配合調整相關程序,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總設置經費包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之設置經費。(修
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規劃評估及執行設置二階段獎勵應完成之計畫及其名稱,另修正
同一獎勵對象申請及辦理執行設置階段獎勵之案件數限制。(修正條
文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
三、提高執行設置階段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之獎勵額度。(修
正條文第六條)
四、延長規劃評估階段獎勵之申請期間,並改為隨到隨審。(修正條文第
七條)
五、延長執行設置階段獎勵之申請期間,並配合修正執行設置階段應檢具
執行計畫及其應載明內容。(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修正各階段申請展延事由及期限。(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