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與學者三人至七人組成審議小
組,進行各階段申請案件之審查及評選,從優擇定獎勵案件。各階段審查
及評選內容如下:
一、推廣宣導階段:每年獎勵案件數以十案為原則,同一核心社區以一案
為限。
(一)依據計畫書之計畫目的、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規劃草案、工
作內容概述、具公民性之活動規劃、經費運用方式、執行時程
規劃及預期效益等內容之完整性進行審查。
(二)未有編列資本門之項目。
二、實質設置階段:每年獎勵案件數以十案為原則。其中五案優先予獲推
廣宣導階段獎勵者。
(一)依據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規劃報告進行審查。
(二)具投資意向社區居民或社區團體,其總投資金額至少應占規劃
總設置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且社區居民參與人數及團體個數總
和至少應達十五位(個)。
經核准之各階段示範獎勵案內容,非經本部核准,不得變更之。但有正當
理由,受獎勵者得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辦理變更。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
(一)第一款修正如下:
1.配合第五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規定同年度同一核心
社區以一案為限。
2.第一目配合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修正如下:
1.為鼓勵公民電廠設置,爰增加每年度實質設置階段獎勵案件
數上限為十案,並保留其中五案予獲推廣宣導階段獎勵者。
2.配合實務作業簡化審查項目,爰將第一目審查作業修正為依
據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規劃報告進行審查。聚焦案場規劃
可更全面性評估案場設置之可行性。
3.考量申請團體於社區推動公民電廠,與社區之連結性較強;
又設立登記於核心社區或其毗鄰社區之團體具有在地性,如
前述兩者具投資意向亦應屬社區參與之範疇,爰於第二目放
寬投資對象之認定。
4.配合第三條第六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將總設備經費修
正為總設置經費。
5.為提高申設意願及提升再生能源設置完成率,爰將第二目具
投資意向社區居民或社區團體之總投資金額至少應占規劃總
設置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下修為百分之二十。
二、第二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