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3580032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 條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經濟管制

立法總說明

「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以下稱
本辦法)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未有修正。
依現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獎勵申請期限至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為
持續獎勵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另檢討過
去執行情形規劃精進推動作法,以提升公民電廠設置成效,配合通盤檢討
本辦法,研擬放寬申請之對象及限制、降低設置容量門檻、簡化程序及檢
附文件內容;另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
能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核心社區及毗鄰社區之用詞定義,及修正新增申請對象用語包含
    社區團體,並擴大地理範疇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明定同一團體依本辦法申請獎勵每年同一社區同一階段以一案為限;
    明定推廣宣導可至毗鄰社區辦理、潛力盤查及設置僅限於核心社區,
    惟放寬小水力得跨社區進行潛力盤查及設置。(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第一階段名稱為推廣宣導階段、第二階段名稱為實質設置階段;
    放寬實質設置階段之執行期程以三年為限及總裝置容量設置門檻由二
    十瓩下修至十瓩以上;放寬獎勵範疇包含人事費用,並明定不得超過
    總獎勵經費百分之十。(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明定推廣宣導階段受理申請時間修正為每年度公告。(修正條文第六
    條)
五、簡化並調整推廣宣導階段應檢具計畫書及執行成果之內容;新增推廣
    作法得包括媒體行銷或廣告文宣;放寬非自用發電者亦得規劃設置儲
    能;明定執行成果新增經費執行情形說明。(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簡化實質設置階段之程序及應備文件與調整文件內容;明定推廣宣導
    階段接續申請實質設置階段者,應檢附推廣宣導階段之執行成果。(
    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放寬實質設置階段之獎勵案件數量限制;放寬社區居民或社區團體總
    投資比率下修為百分之二十。(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刪除推廣宣導階段撥付條件需檢附社區居民投資合作意向書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修正實質設置階段獎勵經費得分三期撥付;明定一次及分期撥付程序
    與應檢附文件;明定結餘款應繳回。(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刪除需定期檢送設備運轉情形之相關規範;新增受獎勵者應配合辦理
    推廣;刪除獲儲能設備補助者,不得躉售其再生能源電力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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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