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階段審查時,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第
  八條規定,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予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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