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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經濟部經中字第 099046069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 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004603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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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10460589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 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5 條第10款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 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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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20460683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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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30460135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7條、第8條、第1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