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船之檢查分為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 高速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行特別檢查: 一、高速船建造完成或取得。 二、高速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 高速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應施行定期檢 查。 高速船有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情形者,應施行臨時檢查。
參照船舶檢查規則與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 1.5.1規定,明定高速船應施行 檢查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