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速船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高速船之檢查分為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
高速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行特別檢查:
一、高速船建造完成或取得。
二、高速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
高速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應施行定期檢
查。
高速船有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情形者,應施行臨時檢查。
〔立法理由〕
參照船舶檢查規則與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 1.5.1規定,明定高速船應施行
檢查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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