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船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高速船之檢查、構造、裝
置、設備、乘客艙室、乘客定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
或繳銷、檢查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
之;爰擬具高速船管理規則。
本規則之訂定主要為參照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 International Code of
Safety for High Speed Craft)及現行船舶檢查規則、船舶設備規則等
相關規定訂定管理措施,考量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內容不僅規範船舶檢查
、發證、訓練演習及維護保養等管理層面,並包括船舶穩度、結構、救生
滅火設施與設備等技術標準之規範,如將全部國際章程納入本規則,不僅
條文繁多且內容複雜,爰訂定本規則時,僅就監理管理層面進行規範,另
技術規範層面,則依據交通部公告採用「二零零零年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
」規定及委託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辦理「高速船安全證書」核發事宜,
由中國驗船中心訂定之「高速船建造與入級規範」規範之。
全文計分七章共計四十四條,重點臚列如次:
一、第一章總則,規範高速船之定義、排除適用對象、船舶檢查、丈量及
申請發證之權責單位、證書及文件等相關規定。(第一條至第九條)
二、第二章檢查,規範高速船檢查之時機、種類及項目等規定。(第十條
至第十二條)
三、第三章構造,規範高速船之構造應符合標準之規定。(第十三條至第
十四條)
四、第四章設備及配置,規範高速船之設備、配置項目與應符合標準之規
定。(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
五、第五章乘客艙室及乘客定額,規範高速船之乘客艙室應依據撤離時間
、出口數量,核予高速船乘客定額之限制等規定。(第二十五條至第
二十七條)
六、第六章證書,規範高速船安全證書之核發、有效期間、有效期間展延
、加簽及失其效力等規定。(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
七、第七章航行,規範高速船載客資料之提供、夜間航行設備之要求等規
定。(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
八、第八章附則,規範申請核發、加簽高速船安全證書與航行許可證書之
繳費規定及本規則之施行日期。(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