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各官等人員,由銓敘部呈請總 統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未 獲任命令者,應函請銓敘部辦理。
初任各官等人員係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並獲總統任命為各官等公務人 員,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