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各官等人員,由銓敘部呈請總
統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未
獲任命令者,應函請銓敘部辦理。
〔立法理由〕
初任各官等人員係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並獲總統任命為各官等公務人
員,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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