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者,於接受醫院評鑑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時, 醫院評鑑或全民健康保險之主管、主辦機關非有特殊理由,不得要求其提 供電子病歷之列印或影印本。
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範不同內容,爰將第七條第二項移列至 本條,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