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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制定依據
1.
醫療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第六十九條(電子文件方式製作貯存之病歷)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其 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