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情形,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不 明者,醫療機構應通報或通知其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外籍人士或部分遊民可能有無戶籍或難以查詢戶籍之情事,爰為 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