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情形,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不
明者,醫療機構應通報或通知其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外籍人士或部分遊民可能有無戶籍或難以查詢戶籍之情事,爰為
    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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