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1131762773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16條,自113年12月14日施行(原名稱: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 人通報及管理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立法總說明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
六月六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七月四日施行,茲配合精神衛生法於一百十
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為因應實務需要,定明通報及通知作業程序
,並增列保護人研習課程、支持服務及獎勵措施,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
修正為「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
一、保護人之職務。(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使通報作業程序規範更加明確,定明保護人通報對象與時效。(修
    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使保護人之資料蒐集範圍有所依據,修正通報資料內容。(修正條
    文第四條)
四、考量實務運作,定明無保護人時,地方主管機關選定保護人之程序。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不適合擔任保護人之情事。(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地方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委託機構、法人或團體為保護人。(修正
    條文第七條)
七、保護人異動後無新任保護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通報後為嚴重
    病人另行選定保護人。(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不明時,醫療機構通報或通知對象。(修正條文
    第十條)
九、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保護人研習課程及提供支持服務,並得委託辦理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十、擔任地方主管機關選任保護人業務績效卓著者之獎勵措施。(修正條
    文第十五條)
十一、配合本法修正,定明施行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
      條文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