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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醫事人員停業及歇業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相關事項,依各該醫事人員法律 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醫事人員停業後申請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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