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11665068號令修正發布第 14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立法總說明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
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考量工會任務包含會
員教育之舉辦,爰辦理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符合工會成立之宗旨。另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衛生福
利部業宣導開課單位加強辦理網路及雜誌通訊之繼續教育課程,並函釋實
體課程得採直播或視訊方式進行,以克服疫情期間醫事人員難以參加實體
繼續教育課程之限制,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附表,增列醫事人員職業工
會、醫療相關產業工會及教學醫院企業工會為開課單位;調整網路繼續教
育及雜誌通訊課程積分上限;增列備註,說明課程及專題演講以線上同步
方式辦理者之品管機制、網路繼續教育之定義及偏遠地區之定義。

法規異動

修正

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其積分,如附表。
前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及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