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第三款醫療器材商、藥商或臨床試驗機構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
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者資格文件:
    (一)醫療器材商或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二)臨床試驗機構: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其申請書蓋印信者,免附
          。
二、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同意書。
三、試驗用醫療器材之結構、規格、性能、用途、圖樣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試驗用醫療器材之安全及效能相關試驗資料。
五、臨床試驗計畫書。
六、受試者同意書。
七、申請數量及計算依據。
前項第四款資料,得以醫療器材之原產國政府核准製造銷售證明替代。
〔立法理由〕
一、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醫療器材申請製造或輸入時,應檢附文
    件、資料之規定。
二、第一項第二款同意書,指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
    款之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核准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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