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證:
一、提供虛偽不實文件、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認證資格。
二、擅自將全部或部分驗證業務移轉至其他機構辦理。
三、驗證紀錄或相關文件、資料登載不實。
四、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五、違反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款、第八條或前條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四條文件、資料用詞一致性,故酌修文字。
二、基於業務之考量,倘主管機關發現驗證機構無法執行驗證業務時,可
立即通知驗證機構依第十一條進行限期改正,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
止認證,爰刪除第六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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