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請第五條或第八條之鑑定,應填具申請書(附件),向經理新臺幣發
  行附隨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或硬幣,由
  申請人送(寄)達鑑定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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