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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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14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銀行法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5日
  本行對汙損或破損而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應按所定標準予以收兌,
  並依法銷燬之。
  本行對已發行之貨幣,得公告予以收回。經公告收回之貨幣,依公告規
  定失其法償效力。但公告收回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期內持有人得向本行
  兌換等值之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