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條文關聯

文化部應以影視聽中心年度績效評鑑結果,作為次年度核撥經費及補助之
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
文化部得限期命影視聽中心就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積極改進,並納入業
務規劃。
〔立法理由〕
明定績效評鑑結果之運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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