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申請認可辦理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植物相關團體、農業財團法
人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國性之植物有關學會、植物診療師公會、農業財團法人或設有農業
    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
二、設立滿三年。
三、農業財團法人需有承辦植物相關訓練、推廣業務之經驗二年以上。
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之植物相關團體、農業財團法人或學校,得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認可:
一、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日期與文號、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組織概況及會
    員人數資料。
二、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之人力配置、處理流程、任務編組之組成、職責
    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三、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作業之監督方式。
四、課程認定、積分採認相關文件之保存方式。
五、課程品質之控管方式。
六、收費項目及金額。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之申請,得至該植物相關團體、農業財團法人或
學校實地訪查。
〔立法理由〕
一、辦理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植物相關團體、農業財團法人或
    學校之資格條件,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申請認可應檢附之計畫書內容,參考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十條,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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