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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依本準則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其有效期間自簽證日起三十日,未能於 有效期間內輸出者,應檢附原貨品出口同意書重新提出申請。 貨品出口同意書於通關前遺失或毀損者,應申請註銷重新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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