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依本準則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其有效期間自簽證日起三十日,未能於
有效期間內輸出者,應檢附原貨品出口同意書重新提出申請。
貨品出口同意書於通關前遺失或毀損者,應申請註銷重新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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