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 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 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內部控制要點」第五點規定,新增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