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信用卡業務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
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
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內部控制要點」第五點規定,新增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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