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經營,由主管機關委託合作金庫或適當機構輔導之,
  其輔導辦法,由金管會洽商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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