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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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制定依據

1. 信用合作社法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信用合作社資金之融通,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銀行洽商中央主管機
  關,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其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信用合作社存款準備金之收管,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