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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制定依據
1.
信用合作社法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第九條(資金融通及轉存之辦理)
信用合作社資金之融通,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銀行洽商中央主管機 關,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其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信用合作社存款準備金之收管,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