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 1030003600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3年5月31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6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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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5年2月14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78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增訂 第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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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6年11月5日中央銀行(86)臺央業字第020130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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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9月13日中央銀行(八九)臺央業字第000024267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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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3年12月1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3005524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 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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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5004082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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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7004251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增訂第4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 960號公告第6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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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 1030003600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合作金庫及其他收受轉存款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信用合作社資金融
  通之相關作業規範,由各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自行訂定,並報中央銀行(
  以下簡稱本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