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受益人會議召集時,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應辦理受益人會議書面文
件(含表決票)之寄送、收受、印鑑或簽名之核對、受益人名冊之備置、
開票統計及驗票等相關事宜。
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於收到受益人寄回書面文件(含表決票)時,
應加蓋附載日期之收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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