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託業字第11200013 34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1201349071號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立法總說明

緣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本公會)基於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
之一第三項規定,就信託業辦理受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決
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制定「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三
十二條之一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下稱本應遵行事項),以作為信
託業辦理受益人會議時之共同遵循依據。
由於本公會針對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
制定之「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中,就受益
人會議之召集事由、視訊方式開會與臨時動議等事項有所修正,為使信託
業者於辦理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
議時,相關事項依法應優先遵循信託契約相關約定之意更為明確,且考量
除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契約得另行約定外,亦可能有其他依法得以
信託契約另行約定之情況,則此時信託契約之約定內容效力即優先本應遵
行事項而應優先適用,故增修第二項文字,俾利明確本應遵循事項於適用
上之順序,以利實務運作遵循。

法規異動

修正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或訂定有多數
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信託契約,關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得於信託
契約訂定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行之。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信託契約得另有約定外,依本遵行事項辦
理。
〔立法理由〕
一、緣「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部分條文進
    行修正,且修正內容涉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之召集事由
    、視訊方式開會與臨時動議等事項。
二、由於凡依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進行之受益人會議,均有此受
    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規定之適用,故難以在此應遵行事項中針對不動
    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之程序事項修正,以免其他類型之受益人
    會議亦同受影響,惟針對依法得以信託契約另行約定之情況,因其信
    託契約之約定內容效力優先於本應遵行事項,而應優先適用,故增修
    第二項文字,俾利明確本應遵循事項於適用上之順序,以利實務運作
    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