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 資於國內基金或境外基金,對委託人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應依「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或「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 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