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會員辦理信託
業務時,就信託報酬、各項費用與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應
揭露之資訊有遵循依據,並為落實「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
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
條之規定,特訂定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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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其信託報酬、各項費用與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
及之風險等應揭露之資訊及應遵循事項,除法令或信託公會自律規範另
有規定外,應遵守本事項。但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者,不適用本事
項。
前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
項第一款之專業機構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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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應向委託人揭露並明確告知信託報酬、各項費用與
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信託報酬及各項費用
應包括信託業所收取之各項金額,如項目種類眾多時,信託業得以表列
方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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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受託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各項金融商品時,應視其所運用投資標
的之特性,對委託人充分揭露及明確告知投資可能涉及之風險,例如投
資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若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
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另應揭露或告知匯兌風險。
信託業應使委託人瞭解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從事投資時,個別投資標的
之最大可能損失。
信託業受託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具有定期配息性質之金融商品時,應明
確告知委託人該金融商品並非存款,不屬於存款保險條例所保障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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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從事交易後,應依「信託業辦理信託
業務之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應遵循事項」之相關規定提供交易報告書及
對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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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時,若有自交易
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將下列相關內容納入特
定金錢信託契約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契約: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
理本契約項下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
、折讓等各項利益,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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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
資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國內基金)或境外基
金,關於基金通路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之揭露,應依「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三十條之一、「境外基金管理
辦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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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
資於國內基金或境外基金,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基金通路報酬、費用及其
他利益之揭露外,並應揭露下列全數由信託業收取之信託報酬、各項費
用與其收取方式:
一、轉換手續費:
(一)報酬標準:費率 %或每次轉換收取___元。
(二)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收取固定金額者本目
無須說明。
(三)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辦理轉換時一次
給付。
二、信託管理費:
(一)報酬標準:費率______%。訂有最低收取金額者,應揭露該最
低金額______元。
(二)計算方法:例如: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乘上持有期間計算之。
(三)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返還信託本益中
扣收。
前項揭露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彈性調整,但應遵循本事項所訂項目
之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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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應於其營業處所或網站備置其得受託投資之國內基金或境外基金
資訊內容供委託人查詢:
一、向委託人收取之申購手續費、轉換手續費等費用。
二、買賣價差。
前項買賣價差係指委託人申購或贖回基金時,其單位之價格係依網站報
價增減計算而得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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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
資於國內基金或境外基金,對委託人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應依「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或「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
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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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
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
對委託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各項費用及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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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
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對委託人揭露之基本風險,包含最低收益風險
、委託人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
、事件風險、國家風險及交割風險等事項。各風險事項揭露之基本內容
規定如下:
一、最低收益風險( Minimum Return risk):
最低收益風險應包含最大損失金額,亦即在最差的狀況下,委託人
將損失所有本金及利息。
二、委託人提前贖回風險( Early Redemption Risk):
發行或保證機構未發生違約情事,於到期時,將返還____%原計價
幣別本金。本商品到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致您可領回金額低
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
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三、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
本境外結構型商品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ma
rkto market value )將受計價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
率調升時,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
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境外結構型
商品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
益。
四、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
應依本境外結構型商品是否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予以揭露,例如:
(一)本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次級交易市場,不具備充份之市場流動性
,對於委託人提前贖回指示單無法保證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
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
與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委
託人若於境外結構型商品到期前提前贖回,會發生可能損及信
託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
委託人必須持有本境外結構型商品直到滿期。
(二)本境外結構型商品無次級交易市場,對於委託人提前贖回指示
單無法保證成交,委託人有可能持有本境外結構型商品直到滿
期。
五、信用風險( Credit Risk):
本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為____,委託人須承擔本境外
結構型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
端視委託人對於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
評估;本境外結構型商品持有期間如有保證配息收益或保證保本率
,係由發行或保證機構保證,而非由受託機構所保證。
六、匯兌風險(Exchange Rate Risk):
本境外結構型商品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
以新臺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本境外結構型商
品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資
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七、事件風險(Event Risk):
如遇發行或保證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發行或保證機構及
本境外結構型商品評等下降( rating downgrades)、違約或本境
外結構型商品價格下跌。
八、國家風險(Country Risk):
本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
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
九、交割風險( Settlement Risk):
本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或所連結標的之交易
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或市場變動等因
素,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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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
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就不同商品應對委託人揭露之風險,例如發行機
構行使提前贖回風險、再投資風險、連結標的更動影響之風險、通貨膨
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及閉鎖期風險等事項。各風險事項之基本內容規
定如下:
一、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風險( Call Risk):
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境外結構型商品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
期限。
二、再投資風險( Reinvestment Risk):
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境外結構型商品權利,委託人將產生再投
資風險。
三、連結標的更動影響之風險( Sub-effect of Underlying Risk):
所連結之標的如遇特殊因素而須更換,計算價格的代理人(代理人
名稱)將有權依誠信原則挑選適當的標的代替。
四、通貨膨脹風險(Inflation Risk):
四、通貨膨脹風險(Inflation Risk):
通貨膨脹將導致境外結構型商品的實質收益下降。
五、本金轉換風險(Convertible Risk):
境外結構型商品依商品設計或條件不同,可能發生投資本金依約定
轉換成連結標的有價證券之情事者,則委託人處分有價證券之損益
應自行承擔。
六、閉鎖期風險 (Lock-up Period Risk):
因委託人於境外結構型商品閉鎖期間不得贖回所產生之風險。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
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除前項風險事項外,如有其他風險,應依不同類
型之產品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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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
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若投資標的為信用連結型商品者,應就所涉及之
無法履行債務(Fail to Pay)風險、破產 (Bankruptcy)風險及重整
(Restructuring)風險等相關事項,加強揭露說明其定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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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
資於境內結構型商品,其應對委託人揭露之相關資訊與風險事項,應依
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授權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應
遵循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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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
資於結構型商品,應於網站揭露參考價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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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向委託人揭露信託報酬、各項費用與其收取方式
,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資訊,應留存相關紀錄以供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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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項經信託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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