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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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7日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應向委託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信託報酬、各項
  費用與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
  含最大可能損失。其應揭露之資訊及應遵循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