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除依本辦法規定應以書面通知受益人或公告之事項外,信託業應在其營業
處所提供下列資料,供共同信託基金之受益人查閱:
一、各共同信託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二、各共同信託基金最新修訂的信託契約。
三、各共同信託基金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但成立未滿二個會計年度之基金
    ,則自基金成立日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四、各共同信託基金每半年度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表。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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