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依本辦法規定應以書面通知受益人或公告之事項外,信託業應在其營業 處所提供下列資料,供共同信託基金之受益人查閱: 一、各共同信託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二、各共同信託基金最新修訂的信託契約。 三、各共同信託基金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但成立未滿二個會計年度之基金 ,則自基金成立日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四、各共同信託基金每半年度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表。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