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會計政策係指期貨商編製及表達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特定原則、
          基礎、慣例、規則及實務。
    (二)若期貨商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期貨商
          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
          訊,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應將變動之性質、
          新會計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
          策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及對
          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
          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
          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經本會核准後期貨商應公告申報改用
          新會計政策之預計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三)如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
          十三段所定,該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
          在實務上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
          及前目規定計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
          、會計政策變動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洽請簽證會
          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變更會計政策之前
          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四)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期貨商應於改用新會
          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
          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
          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公告申報並報本
          會備查;若會計政策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前一年度收益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
          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五)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
          及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自願於法規調整施行當年度改變會計政
          策者,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提報董事會通過及公告
          ,檢具相關資料報本會備查外,其餘會計政策變動若未依規定
          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政策變動當年度之財務
          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請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政
          策。
    (六)期貨商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四目有關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五之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
          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二、會計估計值變動:
    (一)會計估計值係指期貨商採用衡量技術及輸入值估計財務報表中
          受衡量不確定性影響之金額。
    (二)會計估計值變動中屬折舊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方法與無形資
          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殘值之變動及其公允價值之評
          價技術變動所致者,應將變動之性質、變動能提供可靠且更攸
          關資訊之理由,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
          ,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本會核准,並比照前款
          第五目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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