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以書面向調處中心申請調處委員迴 避: 一、委員有前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委員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迴避之申請,由調處中心召集人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