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而製作 之有關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內部適當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 不實陳述、違反本行為規範及相關法令之情事,並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 內將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資料,向本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