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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規範依據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六條及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業務,應恪遵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及本行為規範,以維護專業形象及保障投資人權益。

  本行為規範所稱之「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運用下列之傳播媒
  體,就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及相關之事務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傳遞、散布或
  宣傳:
  一、報紙、雜誌等出版物。
  二、DM、信函廣告、投資說明書、傳單等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台、跑馬燈等。
  四、海報、看板、布條、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等。
  五、電子郵件、網際網路系統。
  六、新聞稿。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本行為規範所稱「銷售文件」,係指向申購人交付之公開說明書或併同
  公開說明書所提供之其它有關文件,其內容載有申購基金之概況資料。

  本行為規範所稱之「營業促銷活動」,指為促進業務,以舉辦公開說明
  會、座談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推廣或招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或全權委託投資等業務。

  單純登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提供之投資管理專門知識或服務等標榜公
  司或企業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基金產品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廣告,無須
  標示警語。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布有關基金資料之新聞稿,須確保相關內容之正確
  性,以避免誤導投資大眾之判斷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
  下列行為:
  一、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對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募集之核准或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
      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但保本型基金設有保證
      機構,且已於公開說明書充分揭露保證之具體內容者,其保證本金
      安全部分不在此限。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對未經金管會核准募集或生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
      或其他促銷活動。
  七、內容違反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或公開說明
      書內容。
  八、以基金經理人作為宣傳廣告訴求。
  九、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
  十、促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涉及對新台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十一、廣告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十二、廣告內容採用不雅之文字或美術稿。
  十三、開放式基金以「無折價風險」等相類詞語作為廣告。
  十四、以銷售費或經理費收入為捐贈或與投資人權益無關之詞語為訴求
        。
  十五、截取報章雜誌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十六、以獲利為廣告,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者。
  十七、有關免稅之說明,未載明或說明係何種對象、何種內容免稅。
  十八、以基金信用評等等級為廣告或促銷內容(含已成立或金管會核准
        募集但尚未成立之基金)時,未以顯著方式註明該基金所獲得信
        用評等之性質,未成立之基金未再註明該基金尚未成立。
  十九、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保本型基金依有無設制保證機構區分為保證型基金及保護型基金,從事
  廣告、公開說明會及營業促銷活動時,除應遵守前項規定外,並須符合
  下列原則:
  一、銷售文件應揭露下列事項:
      1.設有保證機構者,有關保證機構資料:保證機構名稱、業務性質
        及有關其財務狀況資料(例如:股本、總資產淨值或股東資金)
        ,以及其信用評等或其他有關資料。
      2.設有保證機構者,有關該項保證資料:該項保證之條款,包括該
        項保證適用範圍及有效性,以及可能導致該項保證終止之情事,
        並舉例說明用以清楚表示有關的保證機制,以及高於保證金額之
        潛在回報計算方法。
      3.相關投資連結標的性質之詳細說明。
      4.應註明實際參與率,與所列出作為參考的參考比率可能會有所不
        同,並說明實際參與率將於何時釐定及以何種方式通知受益人。
      5.未設有保證機構者,應載明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亦不得使用保證、安全、
        無風險等類似文字。
      6.公開說明書封面之基金名稱下,應用括弧以不同顯著顏色標明保
        本比率及基金之類型(保證型或保護型)。
  二、廣告文宣內容應以顯著顏色及字體方式,揭露下列事項:
      1.依基金之類型:
       (1)保證型基金:基金類型、保證機構名稱、保證期間及保本比
            率。
       (2)保護型基金:基金類型、保本期間、保本比率及『本基金無
            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
            功能』用語。
      2.依基金之類型加註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警語內容。
      3.如有引用參考性參考比率,應列明參考日期並註明實際參與率與
        參考性參考比率可能會有所不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時,除應遵守前條各款規定外,並應於廣告內
  容中以顯著方式述明左列警語﹕
  一、平面廣告應揭示「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公司除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
      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或「全權委託投資
      並非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委託投資資金之最低
      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委託投資資金
      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任人簽約前應詳閱全權委託投資
      說明書。」之警語。
  二、有聲廣告應以影像或聲音揭示「基金投資不表示絕無風險,本公司
      以往之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
      說明書」或「全權委託投資並非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
      不保證委託投資資金之最低收益,委任人簽約前應詳閱全權委託投
      資說明書。」之警語。
  三、廣告內容中如有該公司所屬集團形象性質之文字時,應註明「OO
      投信獨立經營管理」字樣。
  四、保本型基金為廣告時,應於廣告中以顯著顏色及字體方式揭示下列
      警語內容:
      1.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
        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
        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應終止之
        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
        ,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
        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
        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2.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
        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__%的本金保護。
        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條應提前終止之
        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
        ,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
        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
        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
        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
        等文字,後段文字並應以加大粗黑字體或不同顏色等特別顯著方
        式刊印。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警語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同一廣告上其
  他部分最小之字體,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閱覽
  相關廣告時,均可顯而易見。

  以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為廣告或促銷內容者,除應遵守前二條規定外,
  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任何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包括所提之獎項及排名)均需註明使用
      資料之來源及日期。但保本型基金如須採用複雜計算機制,為了向
      投資人詳細解釋該等機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可以使用假設數字,
      且須清楚列明該數字僅作說明用途,並非表示投資人將來可獲得的
      實際收益。
  二、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以公會委請之專家學者、標準普爾基金
      評鑑公司(Standard&Poor’s Fund Services)或里伯(Lipper)
      基金評鑑機構所作之評比資料為標準。同一基金績效達六個月以上
      者,始能刊登,且須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之全部績效(不得截取特定
      期間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績效為圖表或曲
      線表示。
  三、與其他基金績效比較時,必須將全部同類型(以公會委請專家學者
      所作績效評比之分類為準)之基金績效均列入比較。
  四、以模擬過去績效之方式作為廣告內容時,應針對該模擬績效之運算
      模型(組)及假設條件等相關資訊,加以詳細之附註說明於旁,並
      對其風險作平衡報導,且其字體大小不得小於該模擬績效廣告部分
      之字體。
  五、廣告所列出之圖表,必須清楚展示其內容,不得有任何扭曲。
  六、以基金績效外之其他業績數字為廣告,可引用下列國內、外機構之
      統計或分析資料。但若作同類比較時,僅可使用同一來源。
      1.公會委請之專家學者所作之評比資料。
      2.依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設立之信用評等事業。
      3.美國標準普爾基金評鑑公司(Standard & Poor`s Fund Service
        s)。
      4.美國里伯(Lipper)基金評鑑機構。
      5.英國路透社(Reuters)。
      6.美國晨星(Morning Star)基金評鑑機構。
      7.英國普萊馬克(Primark)基金評鑑機構。
      8.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評選之金鑽獎。
      9.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評選之金彝獎。
     10.香港指標雜誌( Benchmark)所頒布之績效評比及傑出基金獎。
     11.工商時報與美國標準普爾基金評鑑公司(Standard & Poor`s Fu
        nd Services)所主辦發布之「台灣基金獎」。
     12.英商渣打銀行及美國里伯(Lipper)基金評鑑機構所主辦發布之
        「渣打全球基金獎」。
     13.所引用之資料來源係本會認可之機構所公布之資料者(例如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頒布之獎項)。
     14.其他具公信力,並經本公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所為之統計或分
        析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而製作
  之有關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內部適當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
  不實陳述、違反本行為規範及相關法令之情事,並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
  內將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資料,向本公會申報。

  本公會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申報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
  銷活動資料進行審查後,如發現涉有違反本行為規範之情事時,應提本
  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申報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資料
  經本公會紀律委員會審查認有違反本行為規範者,除並有違反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應由本公會於每
  月底前彙整函報金管會依法處理外,得視違反情節之輕重,依本公會會
  員違規處置暨申復處理辦法處理之。

  本行為規範經本公會理事會同意並報請金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