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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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現行法規)
本公會會員進行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時,應充分蒐集資料,審慎查證分析,
力求詳實週延,避免不實之陳述,並就影響該標的投資決策因素加以分析
,作成報告連同引證資料留存備查。其內容如總體經濟分析、產業分析、
個別公司各項財務資料分析、產品及其市場分析、股價變動分析與公司未
來發展趨勢分析等。
〔立法理由〕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有關基金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取消書面報告及第58
條有關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準用第17條規定,爰酌修文字。惟會員從事證券
投資顧問業務,仍應依相關規定作成投資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