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為廣告或促銷內容者,尚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任何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包括所提之獎項及排名)均需註明使用資
料之來源及日期。但保本型基金如須採用複雜計算機制,為了向投資
人詳細解釋該等機制,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可以使用假設數
字,且須清楚列明該數字僅作說明用途,並非表示投資人將來可獲得
的實際收益。
二、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基金需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除
本項第六款以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應遵守之事項外,餘須刊登自
成立日以來並以計算至月底之最近日期之全部績效(指三個月、六個
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效),同時可增加揭示「一個月」及
「自今年以來」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績效(指
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為圖表表示,同時可增加揭露「一個月」
及「自今年以來」、或「三個月」及「六個月」、或「五年」、或「
十年」、或「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上述各期間績效之揭示,應遵
守下列原則:
(一)不得以一個月之基金績效為廣告訴求及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
(二)不得採點對點之直接連接之線圖方式來呈現基金績效表現之走
勢。
(三)若以線圖呈現基金績效,基金成立未滿三年者,應揭示該基金
自成立以來之績效,基金成立滿三年(含)者,得自行決定揭
示自成立以來之績效或最近三年之績效,且不得對上揭績效的
揭示期間作特定期間之壓縮或放大。
(四)基金績效與指標( benchmark)作比較時,除比較基期及計算
幣別應一致外,該指標( benchmark)應由期貨信託事業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載明於基金公開
說明書,並於通知本公會後始得為之;指標( benchmark)有
變動時,亦同。
(五)基金績效加諸文字形容時,除須一併揭示該基金之全部績效(
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
立日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指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及
同類型基金績效平均數或指標( benchmark)外,該基金之各
期間績效排名應為同類型基金之前1/2者。
(六)如非以主要( primary)類股之績效揭示,應同時揭示該類股
之級別(例如:資料來源:Lipper/類股:A累積)。
三、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以本公會認可之專家學者、理柏(Lipper
)、晨星( Morningstar)或嘉實資訊(股)公司等基金評鑑機構所
作之評比資料為標準。
四、與其他期貨信託基金之基金績效比較時,應使用同一國內、外機構之
統計或分析資料,且須換算成相同幣別將全部同類型基金之績效均列
入並以相同計算基礎比較。全部同類型基金之績效得以該分類之全體
平均值替代。
五、以模擬過去績效之方式作為廣告內容時,應針對該模擬績效之運算模
型或模組及假設條件等相關資訊,加以詳細之附註說明於旁,並依本
公會所定規範(如附件一)對其風險作平衡報導,且其字體大小不得
小於該模擬績效廣告部分之字體。
六、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應以本項第三款所作之評比資料
為標準,惟可按基金扣款情形予以調整,但應確實核對數字之正確性
,且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須載明投資績效計算期間且為迄最近日期資料及扣款日期。
(二)投資績效若以原計價幣別以外之其他幣別計算揭露者,應同時
揭露以相同計算基礎所換算為原幣或新臺幣之投資績效。
(三)基金須成立滿一年以上。
(四)基金成立未滿三年者,應揭露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以來之績
效;基金成立滿三年以上者,應至少揭露三年之績效。前述績
效應為迄最近日期資料且不得揭露一年(不含)以下期間之投
資績效。
七、以原計價幣別以外之其他幣別之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同時揭露以
相同計算基礎所換算為原幣或新臺幣之基金績效。
八、廣告所列出之圖表,必須清楚展示其內容,不得有任何扭曲。
九、除基金屬性係以追求一定報酬率為主之特殊型基金且其追求之報酬率
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並為一致性之資訊外,不得使用「追求0
%報酬率、或0%年報酬率、或0%絕對報酬率」等相類用語為基金
之廣告及促銷。但符合前述所定條件之特殊型基金於引用時,不得對
報酬率部分特別以其他顏色或與其他文字比例顯不相當之方式呈現之
,且應揭露自成立日以來之全部績效,以平衡風險報導。
十、不得以(任何期間)基金績效數值或排名資料為廣告標題、或訴求、
或為任何特別標識,且廣告內文中刊載基金績效時,不得以劃有色框
線、或放大字體、或粗黑字體或不同顏色字樣等顯著方式加以放大或
強調。
十一、以基金績效外之其他業績數字為廣告,可引用之國內、外機構之統
計或分析資料名單,期貨信託基金可引用者如附件二。但若作同類
比較時,僅可使用同一來源。
十二、期貨信託事業對投資人進行槓桿型期貨ETF及反向型期貨ETF之教育
宣導,協助投資人瞭解該等期貨 ETF產品之風險及特性,以基金績
效與槓桿指數或反向指數(含期貨信託事業自行或委外計算之槓桿
指數或反向指數)作單日或截取特定期間之比較者,得不受本項第
二款序言「基金需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第二款第一
目、第二目及第四目規定之限制。
國內、外機構所為之統計或分析資料,如符合下列標準者,該機構得向本
公會申請認可成為前項第十一款可引用之統計或分析資料名單:
一、該機構與期貨信託事業間無利害關係。
二、該機構使用之評鑑方法應公平、公正、客觀且被公開承認。
三、評鑑範圍應具周延性,不能僅作選擇性或擇部分評比。
四、該機構所作之評比或評選應具經常性及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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