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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風險評量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就其風險管理事項明確定義其所管理之風險類別,並有適 當部門或單位負責控管。 風險管理執行單位與各部門間之職責與分工應有明顯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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